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