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