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