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