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