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