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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作规则(201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四十三、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四、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五、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四十一、 目录 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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