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四十八、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四十七、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