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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 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三、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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