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