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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