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