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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将边境地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