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边境贸易。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边境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