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