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国资委网站;

新闻媒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