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200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工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公安部、工商总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如下: 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