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均须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部际联席会议的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