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二、 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三)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精神,考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保护这些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县(市)农民的利益。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并尽早向农民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