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 二、

二、 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每个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2—3平方公里内。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如要扩展面积,需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