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二、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五) 二、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五) 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