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2017年) 二、

二、 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