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三、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十) 三、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十) 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九)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