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一、 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二) 一、 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二) 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