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对基层财政困难,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