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7.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四) 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7.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四) 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