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7.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一) 7.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