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 一、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二、 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