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四)
(十四)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