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一)

(一) 努力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研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推动落后和低效产能退出,为先进产能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