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年) (四)

(四)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