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新形势下海关缉私警察承担各项打私任务的请示》(署厅发〔2002〕160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署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将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 二、 职能调整后的你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分别为: 三、 海关系统调查、侦查机构的职能,参照海关总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四、 海关总署原走私犯罪侦查局下属各分(支)局随职能调整进行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