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四、 加大支持力度 (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七) 四、 加大支持力度 (七) 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海关总署负责) 四、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