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3.

3. 组织对进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监测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禽类及产品进出口。加强供港澳活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