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年) (二)

(二)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