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2019年) (八)

(八) 合理确定队伍规模。根据监管事权、药品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规模,在统筹考虑现有各级药品监管人员、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专职药品检查员队伍人员配备,合理保障工作需要。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地区,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药品检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