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五、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五、 其他规定 (一)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同时,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 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