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3.

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