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三)

(三)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