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1.

1. 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