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2020年) (十五)

(十五) 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