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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年)
  3. 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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