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十七)

(十七)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