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