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4.

4. “撤”。对于亏损严重或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规定解散条件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营合同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