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三) 二、 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三) 实行属地征收。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