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八)

(八) 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