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