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复函(2001年) 国家体育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体外字〔2001〕1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吉政文〔2001〕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家体育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体外字〔2001〕1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吉政文〔2001〕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