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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3.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责成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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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附件: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责成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三、 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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